伤残鉴定委托书由交警队开吗?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伤者会面临伤残鉴定的问题,关于“伤残鉴定委托书是否由交警队开具”的疑问,网上信息混杂,甚至存在误导,作为专业律师,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用最直白的语言解析核心问题。
一、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立主体”究竟是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需协助当事人处理伤残鉴定事宜,但委托书本身并非由交警队直接开具。
交警队负责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伤残鉴定委托书需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若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若自行申请鉴定,需直接联系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二、实务操作中的关键流程
1、事故责任认定阶段
交警队完成现场勘查后,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划分,这份文件是后续索赔和鉴定的基础。
2、申请伤残鉴定
伤者需在治疗终结后(一般为出院后3-6个月),自行或通过律师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所需材料包括:
- 事故责任认定书
- 病历、影像报告等医疗证明
- 身份证明
3、委托书的生成
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会与申请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事项、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交警队不参与此环节。
**三、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1:交警队能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交警队仅有责任提供本地合法鉴定机构名单,但无权强制要求选择某家机构。
误区2:委托书等同于鉴定结论
委托书仅是启动鉴定的程序文件,最终结论需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
风险提示
若自行委托鉴定,需确保鉴定机构资质合法(可通过司法局官网查询),否则结论可能被对方质疑甚至推翻。
**建议参考:如何高效完成伤残鉴定?
1、尽早固定证据:保留所有医疗记录、费用票据及事故现场照片。
2、咨询专业律师:协助选择鉴定机构、把控鉴定时机(过早可能结论偏低,过晚可能错过诉讼时效)。
3、重视鉴定听证:对鉴定过程或结论有异议时,可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
**相关法条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助当事人处理鉴定事宜。”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其他主体可直接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
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索赔的核心环节,但流程复杂且专业性强。关键记住三点:
1、交警队不开具鉴定委托书,其职责止步于事故责任认定;
2、鉴定主动权在伤者手中,需主动选择合法机构;
3、专业律师介入可避免踩坑,尤其在赔偿标准、证据链完善方面作用显著。
特别提醒:若对方保险公司提出“快速调解”,务必先完成伤残鉴定,否则可能因赔偿金额过低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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