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到底该由谁出?这笔钱千万别随便掏!
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人身伤害纠纷时,伤残鉴定费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有人觉得“谁申请鉴定就该谁掏钱”,也有人认为“责任方必须承担一切费用”,究竟法律如何规定?今天我们就从实务角度,拆解这笔费用的“隐形规则”。
**伤残鉴定费的“责任链”逻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伤残鉴定费属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其承担原则遵循“谁主张、谁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1、起诉前自行鉴定:若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支付;
2、诉讼中法院指定鉴定:起诉后由法院摇号选定机构,费用由申请人预缴;
3、责任划分明确后:最终由败诉方(即责任方)承担费用,并写入判决书执行。
关键点:如果受害人胜诉,鉴定费可连同赔偿金一并主张;若败诉或部分责任,则可能自行承担或按比例分摊。
**不同场景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1、交通事故纠纷
- 若肇事方全责: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或肇事方承担(需在诉讼中明确主张);
- 若双方均有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费用(例如主次责按7:3分摊)。
2、工伤赔偿案件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若单位未缴纳社保,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3、人身伤害侵权纠纷
- 受害人因治疗需要主动鉴定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需保留缴费凭证);
- 侵权人质疑鉴定结果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若结论不变,二次费用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实务建议:如何避免“钱白花”?
1、保留所有凭证:鉴定费发票、缴费记录务必原件保存,主张赔偿时需作为证据提交;
2、起诉时同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单独列明“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XX元”,避免遗漏;
3、协商阶段明确责任:调解时可要求对方先行支付部分鉴定费,降低自身风险;
4、警惕“低价鉴定”陷阱:选择法院备案的鉴定机构,避免报告效力不被认可。
**相关法条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后,由申请鉴定方预交。”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包括为查明损害程度支出的必要鉴定费用。”
伤残鉴定费看似是一笔“小钱”,但处理不当可能影响整体赔偿金额的落实。核心逻辑在于“责任归属”:无论是诉讼还是协商,务必提前规划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经济损失,尤其要注意,未在诉讼请求中列明的费用,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遇到复杂情况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专业谈判或诉讼程序锁定对方责任,毕竟,每一分钱的争取,都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
(文末提醒: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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