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吗
一、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吗
在契约法律体系下,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并非呈并列或重叠之态存在。
缔约过失责任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一种偿付责任,其发生时间定位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某一特定阶段,即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害时,该方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较之下,违约责任则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署之后达成的合意性责任,当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便需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能同时主张吗
在实践中,我们不能够同时主张遵守两份彼此冲突的协议与义务。
举例来说,假设您与某位商业伙伴签署了一份有明确违约责任条款的合约,然而在随后的履约过程中,对方未能严格履行其中的承诺,这就涉及到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追究问题。
根据相关,违约方必须依照合约中的具体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约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那么违约方也应该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
再者,如果对同一个违约事件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双重标准,那么最终的额将会远远超出实际损害的程度,这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便具有了明显的惩罚性质,这显然是与“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所述,在一般的状况下,消费者组织往往是由广大消费者自主团结起来形成的,它们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开展而逐渐成型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正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对商品及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各种形式的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相关的消费者组织才得以应时而生。
所谓的消费者组织,通常是指那些依照法律法规正式注册成立的,旨在对商品与服务的品质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以上是关于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吗的相关回答,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