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定要做财产公证吗?不做会后悔吗?
离婚财产分割,公证真的有必要吗?
离婚不仅是感情的终结,更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选择私下协商,认为“谈妥了就行”,但现实中,因未做财产公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一方隐藏的存款或投资收益,甚至婚内债务的分配,都可能因缺乏公证而埋下隐患。不做财产公证,看似省事,实则可能让双方陷入“后离婚时代”的法律拉锯战。
解决方案:公证是避免纠纷的“法律保险”
1、梳理财产清单: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保险等,建议用表格列清并附证明材料。
2、签订协议+公证双保险: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经公证的协议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避免对方反悔。
3、重点公证三类财产:婚后增值的婚前财产(如房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特别指明归一方)、婚内债务归属。
4、全程留存证据:公证前后的沟通记录、财产凭证均需备份,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小编总结
离婚财产公证,不是“多此一举”,而是用法律手段为财产分割“上锁”,尤其在涉及大额资产、复杂债务或双方信任度低的情况下,公证能大幅降低后续纠纷风险。感情可以结束,但财产问题必须“冷处理”,与其事后耗费时间金钱打官司,不如提前通过公证明确权责,若对流程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量身定制方案,才能真正实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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