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做伤残鉴定真的能还给受害人公平吗?
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和后续权益保障,但现实中,常常出现一方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满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这一过程是否真的能维护受害人的公平?还是可能成为拖延诉讼、增加受害人负担的"手段"?
重新鉴定的"双刃剑"效应
伤残鉴定本质上是用医学标准衡量人体损伤后果,但实际操作中,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专业水平、甚至伤情恢复阶段的不同,都可能影响结论的客观性。当受害人认为初次鉴定等级偏低时,申请重新鉴定无疑是争取权益的关键途径,某工地坠落案中,初次鉴定为九级伤残,但重新鉴定发现脊柱稳定性损伤被低估,最终改判为七级,赔偿金增加40余万元。
重新鉴定也可能被滥用,曾有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以"怀疑鉴定程序瑕疵"为由连续申请两次重新鉴定,导致案件拖延近两年。诉讼周期拉长不仅消耗司法资源,更让急需治疗费的受害人陷入经济困境,这种"技术性拖延"是否违背了法律追求实质公平的初衷?
法律如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能提供合理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但司法解释同时强调,"无实质性质疑的重复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实践中,法官需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涉及鉴定资质缺失、依据标准错误或结论明显矛盾等核心问题。
2023年修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应用指南特别指出:"同一损伤部位原则上不进行三次以上鉴定",这为遏制恶意鉴定提供了依据,但关键在于,如何判断申请人是在"正当维权"还是"滥用诉权",某地法院创设的"鉴定必要性听证制度"值得借鉴——要求申请方预交保证金,若最终证明属于无正当理由重复鉴定,则没收保证金用于补偿对方损失。
给受害人的实操建议
1、首次鉴定前做足准备:选择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完整提交病历资料,伤情稳定后再申请鉴定(一般建议治疗终结后3-6个月)。
2、异议申请要"精准打击":针对鉴定程序违法、标准适用错误等具体问题提出,避免笼统质疑"结论不公"。
3、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询,增强谈判筹码。
相关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说明;确有问题的,应当重新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对争议较大的鉴定事项,经当事人申请,可委托具有更高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核。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12.3条:同一损伤部位重新鉴定应以一次为限,但确有证据证明原结论存在重大错误的除外。
小编总结
重新鉴定制度本是为纠偏而生,其公平性取决于如何运用。对受害人而言,它既是打破不公鉴定的"破壁锤",也可能是维权路上的"绊脚石",关键要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专业策略将程序优势转化为实体权益,建议受害人在律师指导下,从鉴定时机选择、证据固定到异议理由组织,构建完整的维权逻辑链——毕竟,公平从来不会自动降临,而是需要智慧与规则的双重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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