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中,甲方必须写男方的名字吗?
在办理婚内财产公证时,许多夫妻会对协议书的格式产生疑问,尤其是“甲方是否必须写男方的名字”这一问题,有人认为按照传统习惯,男方应作为协议主体;也有人主张性别平等,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协商,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实际操作中又该如何处理?
法律未强制要求甲方性别归属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但法律从未规定协议主体必须按照性别区分,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作为"甲方",只要协议内容真实体现双方意愿,且符合公证程序要求,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务中,公证处更关注财产清单的完整性、双方签字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而非性别排序。
如何合理确定协议主体身份?
1、协商一致原则:建议夫妻双方通过平等沟通确定主体身份,可以依据财产来源(如主要资产由哪方婚前持有)、家庭分工或单纯按姓名首字母排序
2、实务操作技巧:
- 若涉及不动产登记,建议产权证登记人与协议主体保持一致
- 涉及企业经营权的,通常由实际经营者作为主要协议方
- 可采用"夫妻双方互为甲乙方"的条款设计
3、公证注意事项:携带双方身份证、财产凭证原件,协议中必须明确标注"本协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第464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不得排除法定抚养义务
婚内财产公证的核心在于明确财产权属、预防婚姻风险,而非纠结于协议主体的性别排序。建议夫妻跳出传统思维框架,从资产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协议,若房产、股权等重大资产存在权属争议,可采取"双甲方"设计,同时在协议中增加财产增值分配条款,公证协议的本质是用法律文书固定真实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甲方写谁的名字都不会影响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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