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结果不服,还能重新申请鉴定吗?
在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存疑,甚至认为鉴定程序或标准存在偏差。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否允许重新申请伤残鉴定?具体流程又该如何操作?
一、为什么会出现"不服鉴定结果"的情况?
伤残鉴定涉及医学专业性和法律适用性,争议点往往集中在三个方面:
1、鉴定时机不当:如伤情未稳定时提前鉴定,导致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2、鉴定机构资质存疑:部分机构未列入法院备案名录或超出执业范围;
3、标准适用错误:混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行业标准,例如将工伤标准套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2021年某交通事故案中,王某因椎体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后续复查显示存在神经损伤症状。重新鉴定后等级提升至九级,获赔金额增加12万元——这印证了二次鉴定的必要性。
二、启动重新鉴定的"三大法律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重新鉴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异议:需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提出,并附医学影像等新证据;
2、指明程序瑕疵:如鉴定人应回避未回避、样本提取违规等;
3、预缴鉴定费用:通常为首次鉴定的1.2-1.5倍,败诉方最终承担。
特别提醒: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效力较弱,建议通过法院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如2023年浙江某案例所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被推翻概率高达63%。
三、重新鉴定的"黄金操作指南"
1、证据固化:立即封存原始病历、影像资料,必要时公证保全;
2、专家辅助人介入: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
3、跨区域鉴定:选择异地更高资质机构,避免地方保护干扰;
4、同步司法监督:通过法院技术室全程见证鉴定过程。
某医疗损害案件中,李某通过聘请三甲医院主任医师作为专家辅助人,成功推翻初次鉴定结论,使医院责任比例从30%提升至70%。
▶ 建议参考:
- 收到鉴定报告后立即咨询专业人身损害律师
- 对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具体条款
- 关注鉴定机构是否在《国家司法鉴定名录库》中
▶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明确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愈合后
伤残鉴定的二次博弈绝非简单重复,而是证据战、技术战、法律战的综合较量,当事人既要把握15日的异议黄金期,更要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不行使就是最大的损失,当鉴定结论与伤情明显不符时,请务必果断启动法律程序,让专业力量为公平正义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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