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哪些法律不认可?
在我国,离婚的理由主要包括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离婚理由法律可能不认可:
1、以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等为由:这些理由比较主观,难以界定,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认为不够充分。
2、以对方出轨为由:出轨行为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以对方不做家务为由:家务分工是夫妻之间的事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4、以对方不照顾孩子为由:照顾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属于离婚理由。
建议参考: 在决定离婚时,应该慎重考虑,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起诉离婚时,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离婚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编总结: 在离婚时,应该尊重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离婚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对离婚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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