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怎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受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若有任何一方拒绝,则可持有个人有效件及先前发放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有丢失情况,可无需提供,但需要书面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有的离婚登记申请,同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核实无误之后,会向提出撤回申请的一方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且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以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等相关文件一同进行档案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怎样判断假性离婚
对于所谓的“中国式假离婚”,其判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解除婚姻关系而言,只要当事人在程序上完全遵循相关规定,且彼此均为自愿离婚,那么这样的解除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对于问题,除非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之时,存在着欺诈、胁迫等不合法的情况,否则此类协议将被视为有效;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判定方式也需要考虑在内。
具体来说,这种所谓的“中国式假离婚”,实际上就是指在我国大陆地区,部分夫妻为了实现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某些特定需求,而达成共识,共同决定办理,并在这一过程中,同时约定在实现了既定目标之后,再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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