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购房时,如何规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风险
一、被拆迁人在购房时,如何规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风险
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被拆迁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规避买卖合同风险:
(一)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确认出卖人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协议真实性、有效性,明确屋的具体信息,如位置、面积、户型等,防止出现信息不符或虚假情况。
(二)调查房屋产权状况。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若有共有权人,需确保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若存在权利受限,购买可能面临诸多问题。
(三)关注出卖人主体资格。确认出卖人是否为合法的被拆迁人,有无处分房屋的权利,避免与无资格主体签订合同导致。
(四)明确合同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五)办理公证或见证。可通过公证或等方式,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保障自身权益。
二、确认不成立如何处理
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定金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成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例如,在签订合同前,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房屋交易受限,使得合同无法成立,此时定金应返还。
(二)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收受定金一方存在过错,如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给付定金一方存在过错,比如提供虚假的购房资格证明,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总之,定金的处理要遵循公平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具体原因来确定定金的归属。
三、卖房合同买方毁约说家属不知情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吗
在卖房合同中,若买方毁约并声称家属不知情,是否能追究其违约责任,需分情况分析。
(一)若买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签订的卖房合同,在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此时,买方以家属不知情为由毁约,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卖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若买方是,且家属对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未予追认,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按照违约责任来追究,但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买方存在欺诈等恶意情形,即便声称家属不知情,卖方也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还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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