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公证在离婚时真的能保平安吗?
婚姻走到尽头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许多夫妻在感情甜蜜时会选择做婚内财产公证,希望通过白纸黑字避免未来的纠纷,但问题是——婚内财产公证在离婚时是否真的有效? 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个法律问题的真相。
婚内财产公证的核心作用,是明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且公证后的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实践中,公证的效力可能因内容合法性、公平性而受到挑战,若协议中存在“一方放弃全部财产”或“隐瞒共同债务”的条款,法院可能认定其显失公平,甚至部分无效,曾有案例显示,某夫妻公证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但因女方离婚时无经济来源,法院最终调整了分割比例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如何确保婚内财产公证“站得住脚”?这里有3个关键解决方案:
1、明确财产范围与细节需具体到每一项资产(如房产证号、存款账户),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2、避免显失公平条款:不能剥夺一方基本生活保障,例如约定“患病方不得分割财产”可能被认定无效。
3、附加生效条件与变更机制:可注明“协议生效以婚姻存续满5年为前提”或允许双方协商修改,增加灵活性。
相关法条支持:
-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
-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协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小编总结:
婚内财产公证在离婚时是否有效,答案很明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它就是“铁证”! 但它的效力边界取决于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夫妻在公证时既要“算清账”,也要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与其说公证是“婚姻的诅咒”,不如视为一种“理性兜底”:它不能保证感情永恒,但能在关系破裂时为双方提供清晰的解决路径。任何协议都无法替代婚姻中的信任与责任,这才是真正的“平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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