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内容
一、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内容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保管保管物,若约定不明,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保管。例如,对于易腐食品应放置在合适的冷藏环境。保管期间,保管人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
(二)亲自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违反此义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危险情况或者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等可能影响寄存人权益的情况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保管没有报案可以是不予赔偿的理由吗
保管合同纠纷中,没有报案通常不能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
一方面,报案并非保管合同中主张赔偿的法定前置程序。保管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当保管物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寄存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以是否报案为前提。
另一方面,报案主要是涉及刑事或治安案件等向公安机关寻求公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而保管合同纠纷本质上是。在民事领域,关键在于确定保管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该违约行为与保管物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寄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受损,保管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论是否报案。
不过,若报案并取得相关材料,可能会作为一种证据辅助证明损害事实等情况,但不能因未报案就免除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保管合同的时候需要什么证据
在诉讼保管合同纠纷时,通常需要以下几类证据:
(一)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书面保管合同,若没有书面合同,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保管合意的聊天记录、往来信函、证言等也可作为证据。例如,双方就保管特定物品通过微信明确约定了保管事宜,微信聊天记录就能起到证明作用。
(二)证明交付保管物的证据。交付凭证是关键,如签收单、收条等。若没有这些,现场交付时的监控视频、在场见证人的证言等也可辅助证明保管物已交付给保管人。
(三)关于保管物状况的证据。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相关的鉴定报告、照片、视频等能证明保管物的初始状态和受损情况。
(四)证明保管费用支付情况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款等,用以明确双方在费用方面的权利义务。
此外,若存在保管期限、保管条件等特殊约定,相关的约定记录也是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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