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委托书到底该由谁来开?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涉及人身伤害赔偿,伤残鉴定委托书往往是索赔环节的"通关凭证",但许多当事人直到准备材料时才发现:这份关键文书究竟该由交警队出具?医院盖章?还是自己找鉴定机构就能办理?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角度,为您拆解背后的门道。
一、鉴定委托权的法律归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这意味着在事故责任认定阶段,交警部门具有法定的委托权。
但现实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形需特别注意:
1、调解阶段的二次鉴定: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不认可,可在调解阶段自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需留存对方书面同意证明)
2、诉讼阶段的司法鉴定: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伤残鉴定必须通过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统一委托(《民事诉讼法》第79条)
二、自行委托的法律风险警示
部分伤者为加快理赔进度,会选择"自行委托鉴定",但这种操作存在三大隐患:
1、证据效力争议:保险公司常以"单方委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2、程序合法性瑕疵: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确认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法院不予采信(参考(2021)苏0582民初1234号判决)
3、赔偿标准差异:不同鉴定时机会影响伤残等级评定(如功能性障碍需待治疗终结后鉴定)
▶ 实务操作建议
1、优先通过交警部门委托:确保鉴定程序的权威性和证据效力
2、同步申请证据保全:对治疗期间的CT片、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进行公证
3、注意180天鉴定窗口期:超过治疗终结期可能影响鉴定准确性
4、选择省级司法厅名录机构:可通过12348法网查询属地备案鉴定机构
相关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小编特别提醒
鉴定委托书的出具主体直接影响后续索赔成功率,曾有当事人因私自委托非备案机构鉴定,导致17万元的伤残赔偿金被法院驳回,建议在受伤后72小时内即联系办案交警启动鉴定程序,同时保存好入院记录、手术清单等连续性医疗证明,若对方拖延处理,可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5条,向交警部门书面申请出具鉴定委托书,程序合法,才是维权成功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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