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伤残鉴定单位委托书写错一个字,赔偿少一半?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委托书就像一把"钥匙",直接决定了能否打开司法公正的大门,很多当事人以为鉴定结果只和伤情有关,殊不知委托书书写不规范可能导致整个鉴定程序无效,去年某交通事故案中,因委托书遗漏"精神伤残评定"项目,导致受害人30万元精神抚慰金诉求被驳回,这样的教训值得警惕。
一、委托书不是"填空题",这3处细节藏着大讲究
1、委托主体必须适格
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司法机关、调解组织或经授权的代理律师才能出具有效委托书,曾有当事人自行找鉴定机构出具的"抽屉报告",在庭审中被对方律师当庭质疑合法性,最终未被采信。
2、鉴定事项要"靶向明确"
某建筑工人坠落致残案中,委托书仅笼统写"伤残等级鉴定",漏掉"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导致后续护理费索赔缺乏依据,建议采用"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完整表述模板。
3、材料清单要"滴水不漏"
医疗记录必须包含完整病程记录,特别是急诊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学报告,某案件中因缺失急诊CT报告单,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原始伤情,最终伤残等级被降级评定。
二、委托书里的"文字游戏"可能让你吃大亏
"评定"不等于"鉴定":某劳动仲裁案中,用人单位在委托书中使用"伤残评定"字样,被认定为单方委托程序瑕疵
"参照"标准要写全称:GB/T 16180-2014与地方标准可能相差2个伤残等级
时间节点要精准:特别是涉及二次手术的伤情,需注明"含后续治疗项目评定"
建议参考模板(核心条款示例):
> 委托事项: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申请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项目,确认护理依赖程度。
相关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79条:鉴定程序启动应由人民法院委托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委托书应载明具体鉴定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单方委托鉴定对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小编总结:伤残鉴定委托书既是"技术说明书"更是"法律文书",每个字段都对应着具体的赔偿项目,建议在制作时采用"要素核验法":主体资格→鉴定事项→材料清单→标准适用→特别说明,五步层层把关,与其事后补救,不如在委托环节就请专业律师介入,毕竟赔偿金额的差距往往就藏在委托书的字里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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