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意离婚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离婚前的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二、离婚诉讼的程序:
第一阶段: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1、起诉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也随即开始。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官主持调解;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三、判离条件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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