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证了房子归属但不过户,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离婚时,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许多夫妻为了快速解决矛盾,选择通过公证协议明确房产归属,但事后却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这种“公证不过户”的操作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未来会埋下哪些隐患?
公证协议有效≠房产物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公证文书,在双方自愿、内容合法的前提下,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但公证仅能证明双方达成合意,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房子名义上还是登记方的财产,未过户一方无法直接主张所有权,若对方反悔或私自处置房产(如出售、抵押),未过户一方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解决方案:三步规避法律漏洞
1、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协议公证后,务必在30日内携带公证书、离婚证、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只有完成登记才能取得物权效力。
2、协商不成可起诉确权:若对方拖延过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判决生效后可通过强制执行完成过户。
3、警惕贷款与抵押问题:若房产尚有贷款或抵押,需先与银行协商变更还款主体,或通过公证明确“由实际使用方承担贷款”,避免因断供导致房产被拍卖。
相关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编总结
离婚房产“公证不过户”就像签了合同不付款——协议有效,但权利未落地! 公证能解决“约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却无法替代“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务必以完成过户为最终目标,否则可能引发二次纠纷,尤其涉及学区房、婚后还贷房产或存在第三方权利(如抵押权)的情况,更要通过专业律师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才能真正“离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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