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证去掉配偶名字必须双方到场吗?一文讲清流程!
离婚后处理房产分割是许多夫妻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房产证上如何去掉配偶名字的问题,很多人在办理时会疑惑:“必须双方都到场才能办理吗?如果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和实操角度,详细解答这一难题。
**一、离婚后房产除名的核心流程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先通过协议或判决明确归属,若房产归一方所有,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俗称“去名”,这里的关键在于:“是否需要双方到场”取决于离婚方式和产权状态。
1、协议离婚:若离婚协议已明确房产归属,且双方无争议,原则上需要两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因为房产证涉及共有权人变更,需原权利人(配偶)签字确认。
2、诉讼离婚:若法院判决房产归一方,且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可单方持判决书、生效证明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无需对方到场。
⚠️特别注意:若房产有贷款未还清,需先与银行协商解除抵押或变更贷款人,否则无法直接去名。
二、对方不配合怎么办?3种解决方案
1、协商处理:通过亲友或律师沟通,说服对方配合办理手续,必要时可约定补偿方案。
2、申请强制执行:若法院已判决房产归属,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登记机构办理变更。
3、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若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再凭胜诉判决单方办理。
三、法律依据:这些条文必须知道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更需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更的,可单方申请登记。
离婚后房产证去名是否需要双方到场,关键看离婚方式和产权是否清晰,协议离婚需双方配合,诉讼离婚则可单方办理。重点牢记两点:一是提前明确房产归属(协议或判决);二是贷款房需先解押,若遇到对方拖延,及时借助法律手段维权,避免房产问题影响生活。
最后提醒:房产分割涉及重大利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才能省时省力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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