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证怎么去掉配偶的名字?这4步必须知道!
离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处理往往是双方最纠结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咨询:"明明离婚协议写清楚了房子归我,但前配偶的名字还在房产证上,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不办手续会有风险吗?"
核心矛盾在于:离婚协议≠房产过户!即便离婚时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属,只要房产证上仍有前配偶名字,对方在法律上仍属于"共有人",这意味着,如果对方未来涉及债务纠纷,房产可能被牵连;若您想卖房,也必须经过对方同意。
解决方案:4步彻底去掉前配偶名字
1、协商确定产权归属
若离婚协议已明确房产归属,可直接进入下一步;若未约定或存在争议,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或通过法院判决确权。
2、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非必须但建议)
尤其涉及贷款未结清的房产,公证能避免银行以"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拒绝配合过户。
3、带齐材料办理过户
- 协议离婚: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完税证明;
- 诉讼离婚:身份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房产证;
重点:若对方不配合,可凭判决书单方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4、缴纳相关税费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但需缴纳契税(按房产价值1%-3%,各地标准不同)和工本费。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更需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契税法》第6条: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免征契税,但各省可制定具体细则。
去掉房产证上前配偶的名字,本质是完成"离婚协议→产权登记"的法律闭环,实际操作中,既要遵守离婚时的财产约定,也要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特别提醒:若房产有贷款,需先结清或与银行协商变更借款人;若对方拖延,务必在离婚后1年内提起诉讼,避免协议失效风险。
法律保护的是"登记权利人",而非"协议权利人"!及时办理过户,才能彻底杜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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