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一、法院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1、法院的离婚程序是: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证据;
(2)法院在收到起诉后的七日内立案;
(3)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法院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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