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民法典》是从1日起生效。离婚冷静期是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法定的有哪些
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种方式是
(一)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考虑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经过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对方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的;
4、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与他人通奸、等情形。
综上就是关于“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回答了,《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上合飞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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