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到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当事人双方的或(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簿或证明;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3、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有专用表)。
5、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明)。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的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相关知识:
协议离婚的离婚登记材料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以下的材料:
(一)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三)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
(四)原件;
(五)孩子的复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带);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综合上面的介绍,办理涉外离婚登记要准备相应的材料,按程序进行离婚登记。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协议离婚的离婚登记材料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合飞律师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