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处不给公证?原因可能出在这几点!
“离婚补充协议明明写清楚了,公证处为啥不给公证?” 这是许多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遇到的困惑,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是确保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但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并不少见,这背后往往涉及协议内容、程序或法律细节的疏漏,若不及时解决,可能影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权益的落实。
为什么公证处会拒绝公证?四大常见原因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约定“离婚后女方不得再婚”“放弃子女探视权”等条款,因侵犯人身权利或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可直接拒绝。《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
2、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若公证员发现一方存在被胁迫、欺骗签署协议的情形(如现场情绪激动、表述矛盾),或协议内容明显偏向一方(如房产全归男方但女方无任何补偿),公证处会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拒绝公证。
3、财产信息不明确或权属存疑
协议中写“某小区房屋归女方”,但未提供房产证号、产权比例等具体信息;或约定分割的财产涉及第三人权益(如父母出资购房未明确赠与性质),公证处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调整条款。
4、材料缺失或程序瑕疵
未携带身份证、离婚证原件,或补充协议未由双方共同申请公证,仅单方到场办理,均可能导致公证失败。公证程序要求双方亲自到场确认协议内容。
**解决方案:三步破解公证难题
1、重新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委托律师逐条审核条款,删除限制人身权利、显失公平的内容,确保协议符合《民法典》第1043条“公平原则”,涉及复杂财产分割的,可附详细清单(如房产地址、车辆牌照、存款账户)。
2、补全证明材料,完善公证手续
提前准备身份证、离婚证、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原件,若涉及子女抚养费,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双方需共同到公证处签署文件,并接受公证员问询。
3、协商调整争议条款
若因财产分配比例问题被拒,可尝试通过补充补偿方案(如分期支付补偿款、增设违约条款)平衡双方利益。必要时可先办理离婚登记,再通过诉讼确认补充协议效力。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公证法》第31条: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包括申请不真实、不合法或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
《公证程序规则》第47条:公证员应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意思表示及证明材料,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应拒绝公证。
离婚补充协议公证的核心在于“合法性与真实性”,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双方签了字就能公证”,却忽略了法律对协议内容的隐形要求,建议在起草阶段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开“无效条款”的坑;若公证遇阻,及时通过诉讼或重新协商锁定权益,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协议作废。
离婚协议的公正需要法律护航,更需要双方理性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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