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有些什么优待
现役军人离婚的优待
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但双方无共同财产的纠纷。这种情况的争议焦点是查明军人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则支持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反之则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二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且要求分割的纠纷。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夫妻共同财产也包含特殊因素,如居住使用军产房,军人的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及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三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且要求损害赔偿的纠纷。倘若非军人一方能够实现离婚诉求,原则上需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从而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对非军人一方要求军人一方给予赔偿的请求,可按《》的一般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军人的婚姻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对于现役军人离婚的优待上述内容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但是对于出现重大过错而造成的离婚军人并不会享有优待。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合飞律师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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