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夫妻双方别争了!
离婚协议公证是许多夫妻结束婚姻关系时的重要环节,但关于“公证处公证离婚协议费用谁出”的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有人觉得“谁提离婚谁掏钱”,也有人认为“过错方应该承担”,甚至有人误以为这笔费用必须由公证处减免。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协议公证费用争议的根源
公证费用通常根据财产标的额按比例收取(例如0.1%-0.3%),若涉及房产或大额财产分割,费用可能达到数千元。许多夫妻矛盾的根源并非金额本身,而是对“公平性”的认知差异,一方认为公证是为了保障对方权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另一方则认为离婚是双方共同决定,费用应平摊,部分地区的公证处会优先受理“费用已协商一致”的申请,导致拖延问题。
二、法律上的解决方案:协商为主,特殊情况可申请减免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公证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但离婚协议公证的特殊性在于,协议内容需双方共同确认,因此实践中通常由夫妻协商费用分担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参考以下方案:
1、经济条件优先:收入较高的一方主动承担或按比例分担;
2、过错责任关联: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出轨、家暴),可主张其多承担费用;
3、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当事人,可向公证处提交减免申请(需提供收入证明)。
**相关法条支持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公证费用由申请人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经济困难者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公证费用的分担看似是小事,实则反映了双方处理离婚问题的态度,与其纠结几百元的支出,不如将精力放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条款的完善上,若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在公证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来源,或由公证处直接从协议涉及的财产中扣划费用,毕竟,离婚协议公证的最终目的是为双方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非制造新的矛盾。
最后提醒:各地公证处对离婚协议收费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北京、上海等地的房产公证费通常按评估价计算,而部分三四线城市采用固定收费,办理前务必咨询当地公证处,避免因信息误差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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