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有区别吗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离婚证发给婚姻当事人。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九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第六十条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颁发。
在实际中,离婚的依据还是要根据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来确定,希望大家要区分两者的不同之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合飞律师网欢迎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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