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则因城市和农村的划分面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婚姻登记管理在城市必须集中到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也要集中到县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的同时,还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本、;
(二)本人的;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份标准的书上除必须写明双方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即离婚后孩子的归属以及的负担与给付方式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财产(包括象中物品、金钱和债权等)分割及的处理等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