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哪五种证据可以被法院采纳
诉讼离婚概念和作用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
一是“”、“道歉书”等,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合飞律师小编提醒您,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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