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一、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一方面,寄存人应按照约定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同时要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相关情况,例如保管物存在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另一方面,保管人也有相应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期限届满时需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
可见,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双方的义务相互对应,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所以保管合同不是单务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其目的是让保管人对保管物进行妥善的保管。
保管行为具体体现为保管人对保管物所采取的一系列保护、管理措施。例如,保管人需为保管物提供合适的存放场所,防止保管物受到损坏、灭失或者被盗等。如果保管物是易腐、易燃、易爆等特殊物品,保管人还需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以确保保管物的安全。
与一般合同中标的可能是物或者某种成果不同,保管合同强调的是保管人实施的保管行为。寄存人支付保管费(除无偿保管外)是为了获得保管人提供的保管服务,而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通过自己的保管行为来保障保管物的安全和完好,在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时,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
三、保管的举证责任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一定规则:
其一,主张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保管合同已经订立。例如提交书面的保管合同文本,若没有书面合同,则可提供能体现双方达成保管合意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言等,用以证实双方就保管事项达成了一致。
其二,对于保管物的交付情况,交付保管物的一方应证明其已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交付凭证、交接记录或者在场见证人的证言等都可作为相关证据。比如有签收单,上面有保管人签字确认收到保管物。
其三,若涉及保管费用的支付争议,主张支付保管费的一方应证明双方约定了保管费用及具体金额,同时证明其已按约定支付或者保管人未履行相应保管义务而不应收取费用。而保管人若主张未收到保管费,则需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其四,若保管物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主张权利受损的一方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保管人存在过错。例如提供保管物损坏的照片、鉴定报告等,同时证明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以上是关于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吗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合飞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