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如何保障配偶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许多人不理解,为何一方欠债,法院却可能查封、拍卖夫妻共有的房产或车辆?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所有,但若一方因个人债务被起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采取强制措施,这可能导致配偶的财产权益受损。
丈夫因经营失败欠下个人债务,债权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其名下与妻子共有的房产。法院可查封该房产并拍卖,但需保留配偶的合法份额,问题在于,执行程序往往“先处置后分割”,配偶若未及时主张权利,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解决方案:如何避免“被连带执行”?
1、及时提出执行异议:配偶若认为执行财产涉及自身权益,应在收到执行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共有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出资证明等)。
2、申请析产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配偶可另行提起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各自份额,阻断执行程序。
3、区分债务性质: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配偶可举证要求排除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定程序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对共有财产的执行,需经配偶同意或析产后处置债务人份额。
小编总结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核心在于平衡债权实现与配偶财产权保护,实践中,许多配偶因法律意识薄弱,错过异议期限导致“哑巴亏”。重点提示两点:第一,债务性质决定执行范围,非共同债务不牵连配偶份额;第二,程序救济至关重要,及时异议、析产是维权关键,若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懂法”而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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