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买的房子只写一人名字,离婚时算共同财产吗?
很多朋友在婚姻存续期间买房时,都会纠结一个问题: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配偶一方的名字,这套房子还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问题涉及婚姻财产制度和法律认定的核心规则,答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购房时间、出资来源和双方约定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收入购买的房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仍默认属于夫妻共有,夫妻用婚后存款支付首付并共同还贷,即便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妻子在离婚时仍有权主张分割。
不过,三种特殊情形可能导致房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是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存款;二是房产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明确约定赠与子女个人(需有书面协议或公证);三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如《婚内财产协议》),男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房并签订《赠与协议》指定房产仅归儿子所有,此时即使女方参与还贷,房屋产权仍可能被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 解决方案:避免纠纷的3个核心动作
1、签订书面协议:若购房涉及父母出资或特殊财产安排,务必签署《赠与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并公证留存。
2、保留资金凭证:婚前存款用于婚后购房的,需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资金独立性;共同还贷的,保存还款记录。
3、及时办理加名手续:婚后房产加名可通过“赠与”或“产权变更”完成,需缴纳契税但能彻底明确共有权。
▶ 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2、《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明确约定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约定为借款的按借贷处理。
婚姻期间购房的产权认定,核心在于资金性质和双方约定,即便房产证仅登记一人姓名,只要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离婚时仍可能被平分,这里要敲黑板了:“登记名字”≠“实际产权”!如果存在父母出资、婚前财产转化等情形,必须通过书面协议固定证据,建议购房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通过协议设计、公证等手段提前规避风险,毕竟一套房子背后牵动的是半生积蓄和情感投入,容不得半点法律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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