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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不承担责任怎么办理

合飞律师1个月前 (02-26)普法百科3

一、无偿保管合同不承担责任怎么办理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若要做到不承担责任,可参考以下要点:

(一)证明自身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是无偿保管,但保管人也需对保管物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例如,将保管物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避免其受到明显的外来损害。如保管的是普通物品,放置在常规的、相对安全的室内环境,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物品损坏。

(二)对于保管物自身的特性导致的损耗或损坏,保管人可免责。比如保管的水果因自身的自然成熟过程而腐烂,只要保管人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责任。

(三)若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保管物受损,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比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得保管场所受损,进而影响到保管物,只要保管人采取了合理的应急措施,便可免责。

保管人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符合免责情形。

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目的不同。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时期返还该物。例如,将贵重物品存放在保管箱中。而借用合同的目的是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出借人提供的借用物,使用完毕后归还。比如,借用邻居的自行车出行。

(二)是否转移占有不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需将保管物转移给保管人占有,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有实际控制权。而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对借用物不仅有占有权,还有使用权。

(三)是否支付报酬不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借用合同通常是无偿的,借用人无需支付使用借用物的报酬。

(四)合同性质不同。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重点在于保管行为。借用合同则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重点在于借用物的使用。

三、人事保管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事保管合同的订立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一)要约阶段。一方提出订立人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表达希望与对方建立人事保管合同关系的意愿,同时说明保管的具体事项,例如保管的人事档案内容、保管期限、保管费用等相关关键条款。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承诺阶段。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如果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就要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双方就人事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初步合意。

(三)合同订立确认。双方对合同条款进一步确认,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之后,通常以书面形式签订正式的人事保管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载明保管双方的基本信息、保管具体事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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