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算实践合同吗
一、保管合同算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保管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合同才成立。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保管合同实践合同的性质。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当寄存人把需要保管的物品实际交给保管人,保管人开始实际控制保管物时,保管合同才真正生效。
例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保管一批货物,若甲未将货物交付给乙,那么此时保管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当甲把货物送到乙指定的保管地点,乙接收了货物,保管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双方开始受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
二、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需分情况讨论。
在一般的有偿保管合同中,是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负有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而保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关联性,一方的义务正是对方权利实现的基础,所以有偿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然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并不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只有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寄存人主要是交付寄存物,不存在与保管人保管义务相对应的对待给付义务,这种情况下,无偿保管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综上,不能简单地认定保管合同就是双务合同,要根据保管合同是否有偿来具体判断。
三、保管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属于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需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方法,对保管物予以保管,保障其安全,防止其损坏、灭失等。同时,寄存人则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或者向保管人告知保管物相关情况等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的义务正是对方的权利。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与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或履行相关告知等义务是相互对应的。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保管合同显然不符合单务合同的特征,因为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所以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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