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
一、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方面。保管合同的主体通常无特定资质要求,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一般需具备专门仓储设备和专业人员,多为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或组织。
(二)合同标的范围。保管合同标的广泛,可为各类物品;仓储合同标的通常是生产、流通领域的动产,且多为大批量、成批量货物。
(三)合同成立条件。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四)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无偿;仓储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
(五)保管要求。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具备更高保管注意义务和专业保管条件,以确保货物安全与品质。
二、中什么是保管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在民法典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纠纷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管物的相关问题。比如保管物的交付、验收,若保管物在交付时未明确状态,后续出现损坏等情况时易引发纠纷;再如保管物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若保管人未按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方法保管,导致保管物受损,就可能产生纠纷。
(二)保管费用的争议。包括保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保管费用相关事宜,后续可能会因此产生分歧。
(三)保管期限的问题。保管期限不明确,寄存人提前领取或保管人提前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等情况,都可能引发纠纷。
(四)保管物的灭失、毁损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是保管人承担责任还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而免责,也是常见的纠纷点。
三、保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保管合同纠纷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一是协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沟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保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事实,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这种方式能高效且友好地化解矛盾,维持双方合作关系。
二是调解。可向有关调解机构或第三方中立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人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应自觉履行。
三是。若双方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当发生纠纷时,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等特点,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是诉讼。若协商、调解不成,且没有仲裁约定,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审理,作出公正判决。当事人需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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