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哪个承担
一、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哪个承担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损失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若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例如因疏忽大意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那么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管仓库因未及时修缮屋顶,致使雨水渗漏损坏保管物,保管人需负责赔偿。
(二)寄存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若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寄存易燃物品却未告知保管人相关特性。
(三)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若保管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的,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纠纷诉讼要提供哪些证据
在保管合同纠纷诉讼中,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一)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例如保管合同文本,若没有书面合同,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电话录音等能体现双方就保管事宜达成合意的材料也可作为证据。
(二)证明保管物交付的证据。交付凭证,如签收单、入库单等;若通过运输方式交付,运输单据等可作为已交付保管物的证明;现场见的证言,若有他人目睹交付过程,其证言也有一定证明力。
(三)证明保管物状况的证据。如保管物的清单,详细记录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检验报告,若对保管物的质量等有专业检测,相关报告可证明交付时及纠纷发生时保管物的状态。
(四)证明保管费用支付情况的证据。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等,以明确双方在费用方面是否存在争议。
(五)证明保管人是否尽到保管义务的证据。如监控录像、保管场所的环境记录等,可用于判断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保管合同保管人有没有任意解除权利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一般没有任意解除权,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
一方面,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保管人不能随意解除保管合同,以保障寄存人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保管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保管人可以解除保管合同。再如,若继续履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显失公平,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事由时,保管人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总之,保管人不能任意解除保管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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