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公证到底有多重要?不做公证可能吃大亏!
离婚时,房产往往是夫妻财产分割的核心争议点,许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以为双方签字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房产公证这一关键环节,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可能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对方反悔、产权无法过户,甚至因协议漏洞导致分割无效的案例屡见不鲜。
为什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必须公证?
房产公证的核心作用是赋予离婚协议法律强制力,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后虽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房产归属或分割的内容,若未办理公证,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产权变更受阻:房管局仅凭离婚协议可能拒绝办理过户,需额外提供公证文件;
2、一方反悔难执行:若对方事后拒绝配合过户,未经公证的协议难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3、不明确:房产价值、分割方式等细节若表述模糊,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解决方案:三步完成房产公证
1、协商一致并拟定协议:明确房产归属、补偿金额、过户期限等细节,建议委托律师起草协议,避免条款漏洞;
2、准备材料并预约公证:携带离婚证、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协议原件到公证处,公证员会核实双方真实意愿;
3、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凭公证书向房管局申请过户,彻底完成房产分割。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应依法采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协议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凭公证文件单方申请登记。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公证绝非“多此一举”,而是保障权益的“法律护身符”,尤其在房价高企的今天,一套房可能关系到双方未来几十年的生活质量,无论协议内容如何约定,公证都能将“口头承诺”转化为“铁板钉钉”的法律事实,避免日后扯皮,建议离婚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并完成公证,用最小成本规避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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