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主体资格要求不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是具备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主体资格无特别限制。
(二)合同对象范围不同。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且多为生产、流通领域的物品;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是否有偿不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四)成立条件不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联系:
一方面,二者都具有保管财物的性质,都以保管物品为主要内容,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另一方面,仓储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是在保管合同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在保管条件、保管要求等方面往往更为严格和专业。
二、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者有利于实现保管物价值的特定方法保管。若保管人擅自改变保管方法,对保管物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擅自转交,造成保管物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可能影响其安全或价值的情况,如保管物发生损坏、灭失等,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三、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内容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保管保管物,若约定不明,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保管。例如,对于易腐食品应放置在合适的冷藏环境。保管期间,保管人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
(二)亲自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违反此义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危险情况或者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等可能影响寄存人权益的情况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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