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一)当事人的约定。若保管人与寄存人在订立保管合同时,明确约定寄存人应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那么此保管合同即为有偿合同。比如,甲将贵重物品寄存于乙处,双方约定甲支付一额的保管费给乙。
(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若保管是基于商业经营目的,如专业的仓储保管服务,通常推定为有偿合同;若保管并非基于商业经营目的,如朋友之间临时帮忙保管物品,一般推定为无偿合同。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法律可能对保管合同的有偿或无偿性质作出特别规定,此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性质。
总之,保管合同的有偿或无偿性质需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二、保管去要交哪些证据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去法院一般需要提交以下几类证据:
(一)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比如保管合同文本,若没有书面合同,可提供能体现双方达成保管合意的往来信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还可以是保管凭证,如寄存物品时保管人出具的存单、等。
(二)证明保管物交付的证据。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交付凭证如送货单、签收单等可作为证据;若有见证交付过程,证人证言也可辅助证明。
(三)证明保管物状况的证据。包括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如货物清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确定保管物的原始状态。
(四)证明保管人履行或未履行保管义务的证据。例如,保管场所的监控录像,能显示保管人是否妥善保管;若保管物受损,相关的鉴定报告可证明损害程度及原因。
(五)证明损失存在及损失金额的证据。如购买保管物的发票、维修费用清单等,用以主张赔偿损失。
三、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合同性质与订立目的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是为获取报酬,双方存在经济利益交换关系;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通常基于情谊、帮助等原因提供保管服务,不追求经济回报。
(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受损时才承担责任,一般过失不担责。
(三)违约责任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若保管人违反约定,如未按约定保管条件保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偿保管合同中,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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