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一、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合同性质与订立目的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是为获取报酬,双方存在经济利益交换关系;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通常基于情谊、帮助等原因提供保管服务,不追求经济回报。
(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受损时才承担责任,一般过失不担责。
(三)违约责任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若保管人违反约定,如未按约定保管条件保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偿保管合同中,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什么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存放人需要尽到以下义务:
(一)告知义务。存放人应将保管物的相关情况,如保管物的性质、有无瑕疵、是否存在特殊保管要求等如实告知保管人。若因存放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管物受损失的,存放人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保管物为易燃物品,存放人却未告知保管人,由此引发造成损失,存放人应负责。
(二)交付保管物及相关资料义务。存放人需按照约定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同时,若有与保管物相关的资料,如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也应一并交付,以便保管人更好地履行保管职责。
(三)支付保管费义务。若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存放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若存放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有权依法留置保管物。
(四)按约定提取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存放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存放人应及时提取保管物,避免给保管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三、规定保管合同自何时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不同情况而定:
(一)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是因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例如,甲将自己的行李交给乙保管,当乙实际接收了行李时,保管合同成立。
(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特别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合同成立,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这种约定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且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
总之,在判断保管合同何时成立时,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若无特别约定,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以上是关于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回答,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