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偿还是无偿
一、保管合同有偿还是无偿
关于保管合同性质的判定,无疑于涉及到诸多复杂且精细的因素,而最终的判断将取决于实际情况的综合分析。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既可能属于有偿性质的法律关系,亦有可能被定性为无偿性质的法律纠纷。
该类合同主要呈现为社会成员间互生互助精神与服务机构为广大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我们应该坚持以无偿交付为服务准则,即除非事先由当事人双方就保管费用达成明确协议,否则,若未对保管费用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然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则保管合同通常被视为无偿性质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民法典合同编保管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寄存方
1、负担支付保管费之责任
2、告知寄存物真实情况之义务
(二)保管方
1、妥善保护并维护所保管物品的安全与完整性
2、必须亲自进行保管工作
3、禁止擅自使用保管物
4、有返还寄存方交付的所有物品以及其产生的孳息之义务
5、在第三方向保管方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保管方应履行以下义务:若第三方对保管物提出权利主张,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否则保管方仍需向寄存方归还保管物。
若第三方对保管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对保管物实施扣押,保管方应立即通知寄存方。
6、责任承担:在保管期限内,若因保管方的疏忽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保管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若保管行为为无偿性质,保管方只需证明自身未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并非故意为之,即可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理解!我们先来看看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首先呀,它们的性质就大相径庭了。
一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偿合同;另一种则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那就是无偿合同。
其次,它们的生效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
有偿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合同就能立即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则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实际履行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最后,对于保管人来说,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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