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算什么合同
一、保管合同算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类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从合同性质来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寄存人财物的安全,保管人需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从合同成立方面,保管合同通常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给保管人,合同才正式成立。
从合同是否有偿角度,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当事人对保管费有约定,则为有偿保管合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则视为无偿保管合同。
在责任承担上,保管人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有偿保管中,保管人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中,保管人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怎么解决保管
解决保管合同纠纷,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协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自行协商解决。明确双方在保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对保管费用、保管物状况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协议。
二是调解。可向有关调解机构或第三方调解人申请调解。调解人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种方式相对灵活,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双方关系。
三是。若双方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履行。
四是诉讼。若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保管合同一般属于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一般属于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具体如下:
一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才成立,若仅有双方的约定而未实际交付保管物,合同不成立,所以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保管费(有偿保管时)的权利;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有偿保管时)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权利,故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所以它是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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