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不是必须是书面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不是必须是书面合同
在缔结协议方面,按照现行法规,当事人有权选择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抑或是以其它任意形式进行。
尽管相关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所有的物品保管协议都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达成,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寄存处在处理寄存物品时,往往会倾向于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非正式方式来确立保管协议,并且这些协议在实际操作中也得到了严格执行。
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即使没有书面协议的存在,也同样可以被视为合同已经存在、生效以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有偿还是无偿
关于保管合同性质的判定,无疑于涉及到诸多复杂且精细的因素,而最终的判断将取决于实际情况的综合分析。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既可能属于有偿性质的法律关系,亦有可能被定性为无偿性质的法律纠纷。
该类合同主要呈现为社会成员间互生互助精神与服务机构为广大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我们应该坚持以无偿交付为服务准则,即除非事先由当事人双方就保管费用达成明确协议,否则,若未对保管费用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然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则保管合同通常被视为无偿性质的合同。
三、民法典合同编保管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寄存方
1、负担支付保管费之责任
2、告知寄存物真实情况之义务
(二)保管方
1、妥善保护并维护所保管物品的安全与完整性
2、必须亲自进行保管工作
3、禁止擅自使用保管物
4、有返还寄存方交付的所有物品以及其产生的孳息之义务
5、在第三方向保管方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保管方应履行以下义务:若第三方对保管物提出权利主张,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否则保管方仍需向寄存方归还保管物。
若第三方对保管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对保管物实施扣押,保管方应立即通知寄存方。
6、责任承担:在保管期限内,若因保管方的疏忽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保管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若保管行为为无偿性质,保管方只需证明自身未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并非故意为之,即可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保管合同是不是必须是书面合同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