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内容
一、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内容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保管,若约定不明,应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且不损害特定当事人利益的方式保管。若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除外。
(二)亲自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原则上应亲自保管,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另有约定或紧急情况为维护寄存人利益。若擅自转保管致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需担责。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对保管物仅负有保管职责,一般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除非经寄存人同意或基于保管物性质需适当使用。
(四)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并在保管物出现特定情况时通知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则是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保管合同之所以是实践合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仅有双方关于保管的约定还不够,必须有保管物的实际交付,合同才成立。
(二)这符合保管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保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管物品,只有当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才能开始履行保管义务,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
(三)从风险承担角度考虑,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开始承担保管物的相关风险和责任,这也体现了实践合同的特点。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和保管合同自身的特点,保管合同通常属于实践合同。
三、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者有利于保管物保管的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方法。
(二)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擅自转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危险或者可能影响寄存人权益的情况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若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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