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一、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以下从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定两方面进行阐述:
从概念层面看,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却不享有从寄存人处获取报酬的权利;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后,只享有在约定条件下请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向保管人支付报酬等对待给付义务。
从法律规定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强调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的无偿性,寄存人无需支付相应报酬。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符合单务合同的特征。
综上,无偿保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务合同。
二、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有没有任意解除权
在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保管人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需分情况具体分析:
- 对于寄存人而言,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基于保管合同的性质以及保护寄存人利益的考虑,即便约定了保管期限,寄存人也有权随时,提前领取保管物。
- 对于保管人来说,若无特别事由,在保管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因为保管合同的订立往往是基于寄存人对保管人的信任,保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保管职责,保障保管物的安全。不过,如果存在法定事由,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保管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总之,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一般需严格遵守保管期限约定,仅在法定情形下才可解除合同。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主体资格要求不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是具备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主体资格无特别限制。
(二)合同对象范围不同。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且多为生产、流通领域的物品;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是否有偿不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四)成立条件不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联系:
一方面,二者都具有保管财物的性质,都以保管物品为主要内容,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另一方面,仓储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是在保管合同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在保管条件、保管要求等方面往往更为严格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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