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哪些义务
一、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需遵守不同义务:
保管人义务: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有利于保管物保管的方法保管物品,要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
(二)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原则上应亲自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返还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寄存人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义务。若约定为有偿保管,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二、保管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在保管合同纠纷起诉时,通常需要以下几类证据:
(一)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例如保管合同文本,若没有书面合同,能证明双方达成保管合意的聊天记录、往来信函、证言等也可。比如双方在微信中明确约定一方为另一方保管特定物品的聊天对话。
(二)证明保管物交付的证据。交付凭证是关键,如收条、入库单等。若通过快递交付保管物,快递单据及签收记录能证明交付事实。
(三)证明保管物状况的证据。在交付保管时,对保管物的状态、数量、质量等情况的记录或鉴定报告等。比如交付保管的是一批电子产品,当时的质量检测报告可作为证据。
(四)证明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证据。如保管场所的监控录像显示保管人未妥善保管导致保管物受损;或者相关鉴定意见证明保管物的损坏是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
(五)证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因保管物损坏产生的修复费用发票、因保管物丢失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凭证等。
三、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和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如下:
区别:
(一)保管对象不同。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通常是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且一般是种类物;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可以是各类动产或不动产,范围更广。
(二)合同主体不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仓储营业资质的仓储经营人;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可以是任何具有保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联系:
一方面,二者都以保管物品为核心内容,都需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确保保管物的安全。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仓储合同可适用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仓储合同中对某些事项未作特别约定时,可参照保管合同的一般性规则处理。总之,二者虽有不同,但在保管物品这一基本功能上存在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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