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如何辨别真伪?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对于借条或借款给付不予认可,法院如何综合审查?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捍卫!

日前,巨野法院谢集法庭员额法官高圣军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以现金形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偿还。无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辩称,从笔迹上看,借条前半部分内容与最后署名明显不同,另外被告本人会写字,不会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借条签订时间较久远,被告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约定,所以被告目前无法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且借条仅为借款合同,原告未依约履行借款义务,所以无权要求被告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拒绝对借条字迹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本案中,原、被告争议事实发生在2007年,自然人之间资金往来多为现金交易,且原告当时经营化肥批发,现金往来更为便易;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借款40000元”,说明双方对此款项的性质并不存在误解,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合意。依照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借条》中的“今”字即表明《借条》的出具即是对已有事实的确认,即被告出具《借条》之前或同时已收到该款项。综上,本案被告程某乙向原告程某甲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40000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五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法官提醒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实践中,往往出现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情侣等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很多人在借贷中因碍于颜面、过于信任等原因,而不注意借贷凭证的制作、留存,往往造成财产与感情损失。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亲兄弟明算账”,同时还要“借钱须谨慎、借条须规范”。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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