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生效是否等于劳动关系成立
一、劳动合同生效是否等于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合同生效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成立。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看,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产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体现的是合同本身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而劳动关系成立,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具体来说,存在劳动合同生效但劳动关系未成立的情况。例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并未实际用工,此时劳动合同虽生效,但劳动关系并未成立。反之,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已成立但劳动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先用工,之后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之前劳动关系已因用工事实而成立,而劳动合同要在签字盖章后才生效。
综上,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成立不能简单等同。
二、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吗
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表明,给员工一份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保障员工权益的需要。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事项。员工持有劳动合同,能清楚知晓自身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据合同条款主张权利。
(三)避免法律风险。若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盖章生效后及时交付给员工一份。
三、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时效。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应当发工资之日起就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开始计算时效。
(二)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就会导致时效中断。
(三)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劳动者无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
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劳动者虽仍可向起诉,但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劳动者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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