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行政法可以规定吗
一、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行政法可以规定吗
行政法规不得设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手段和惩罚措施。此项职权归属“法律保留”范畴,依法规立。限制人身自由乃对公民基权的重要干涉,需以更高级别的法律规范加以制约。行政法规虽为规范行政机构行为及行政权力运作之法,但其权限仍有一定局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才能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手段和惩罚措施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刑事拘留这玩意儿,其实就包含在刑事强制措施里头,也就是说,刑事拘留其实就是其中一种形式的强制措施。除了刑事拘留以外,还有、、等等之类的,这些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但是警察叔叔们在采用这些手段之前,得按照法律规定看看自己是不是够资格用这些手段。
三、刑事强制措施和留置措施区别
首先,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方面,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主要是由公安局及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在处理直接受案的案件时,为了应对特定情况,例如追捕现行罪犯或重大可疑人物等,而采取的暂时性剥夺这些人员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从公安部门的执法角度来看,留置则是指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将在现场盘问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留在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的行为。
其次,在实施拘留的权力主体上,有权决定是否适用拘留的通常是公安机关。然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中,如果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在逃,或者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性,那么人民检察院同样拥有决定拘留的权力。相比之下,留置作为一种,其执行权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只要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便可以对其实施继续盘问,并且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留置时间,必须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特别批准,最长可延长至48小时。
最后,在拘留的性质上,刑事拘留是一种彻底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法律手段相比,拘留的显著特征在于它能够完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仅仅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剥夺公民自由这一点上,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的一种形式,因此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时候才会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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