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如何适用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如何适用
关于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联性,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界定上属于违约定金,具备预先支付违约金的特质,因此,从根本目的、基本性质及发挥的作用效果等层面来看,俱与违约金保持类似,二者之间实则无法并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若合同条款既约定了定金,又设定了违约金,那么非违约方有权且仅能选择其中一项对自身最为有利的责任承担方式。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此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同一违约行为同时涉及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况。
倘若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分别对应于不同的违约行为,并且两者在总额度上的累加并不过高,在一方同时实施多种违约行为形态的情况下,这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行使用的。
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通常而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被视作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实际上是无法并存的。
而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能否并存,则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必须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必要条件以及国家对于违约金的干预程度等问题。
从原则上来讲,我们可以认为违约金的应用并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先决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发生了损害,当事人均需履行违约金的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售楼处交的定金可以退吗
根据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售楼处所缴纳的定金可依法予以返还。
以下即是适用返还定金的几种情形:
首先,如果开发商或卖方构成了违约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尽到其应承担的义务,如证件尚不齐全便开展销售活动、恶意发布虚假信息、未经购房者许可擅自变更房屋设计等,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其次,当双方在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方面产生分歧,并且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达成共识,或者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在约定的期限内参与协商,从而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时,此时定金也应当予以返还。
再者,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等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外部环境变化,使得购房者由于合理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定金亦可依法予以返还。
若您在售楼处所缴纳的定金需因以上任何一种原因而被返还,建议您首先尝试与开发商或售楼处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果,您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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