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一、可否主张责任
若因缔约过失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则可依法主张并要求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法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意掩盖或隐瞒与合同签订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不实情况;以假借签订合同为名,恶意开展不公平的协商活动;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吗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并非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之中。
这一责任通常产生于协议缔结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即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导致对方陷入信任危机并遭受经济损失之际,他们所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相较之于此,违约责任则是依据当事人预先在协议中达成的共识,假如在协议签署生效之后,任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合约义务或者未按约履行相关条款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够并存吗
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它们两者无法共存。
缔约上过失责任,这是一种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形式,特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应当承担的责任内容在于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则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来确定的,它是当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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