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应该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要分清楚这两种责任,就看它们怎么出现呗:首先,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出现在合同签之前,而违约责任通常是在签完以后才会开始。
其次呢,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一种法定补偿责任,专门处理那种没有合同关系但因为某一方的毛病导致信赖利益受损的场合。
至于违约责任嘛,那就随意了,想怎么定就怎么定,跟商议着玩似的。
第三个要点,缔约过失责任就想着把受害者的损失补偿回去,让他回到以前那个样子,所以就赔偿一次性的损失;可违约责任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它要赔偿的是受害者的期望利益损失,也就是让受害者感觉好像整个合同都执行了那样,具体表现就是赔钱啊或者按合约做事情什么的。
最后一个区别就是,如果基于违约责任产生了赔偿损失,那也得按照违法的那个人签订合同的时候能想到的,因为违约会给他带来的损失来进行赔偿。
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那儿,这种限制就不管用啦。
那么这个缔约过失责任到底是啥?就是在合同签的过程中,假如有人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者刻意违反就是他们该做的事情,使得合同没能签成,合同被取消或者无效了,结果让另一方遭受了因为信任对方产生的损失,那他就要承担起这个责任。
再来说说违约责任吧,简单地说,就是当有人违背了他们在合同里答应好的事情,不履行合同的条款,或者只是履行得不好时,他们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怎么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为了能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区别,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分析比较:首先,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会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发生,而违约责任则往往会在合同合法有效建立后才出现;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双方并无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问题。
相比之下,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再次,缔约过失责任旨在补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期能够恢复至事发前的状态,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则主要针对当事人期待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其目标在于尽可能地实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效果,具体表现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多种方式;最后,对于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应超出违反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且可能因为违约行为而引发的损失范围。
但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处理中,并不存在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果一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合同未能成立、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进而给另一方带来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下,该方应承担相应的。
而违约责任则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当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划分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这两种责任形式,其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性质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责任范畴,而违约责任则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产生的;其次,从发生的时间节点来看,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则通常出现在合同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后;接下来,从赔偿范围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因信任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而违约责任可以采取支付违约金、赡偿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多种方式。
除此之外,在具体适用时还需遵循相关法律的其他规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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